(2017)渝0153民初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于道容与范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道容,范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384号原告:于道容,女,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范向辉,男,1976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道容与被告范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道容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道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道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于道容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明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