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3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3159无锡长安古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宝芝堂生态灵芝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长安古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宝芝堂生态灵芝专业合作社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3159号原告:无锡长安古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75380681A,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堰新路318号209室。法定代表人:吴岗。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冲,该公司员工。被告:无锡宝芝堂生态灵芝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02060586949149,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古庄村法定代表人:夏桂林。原告无锡长安古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庄公司)与被告无锡宝芝堂生态灵芝专业合作社(宝芝堂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古庄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宝芝堂合作社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长安古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3元,由无锡长安古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晓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