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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振国与张保国等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国,张保国,田光明,董利泉,刘玉明,杨仕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544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国,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保国,男,汉族。被执行人:田光明,男,汉族。被执行人:董利泉,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玉明,男,汉族。被执行人:杨仕学,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振国与被执行人张保国、田光明、董利泉、刘玉明、杨仕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17)鲁0521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保国、田光明、董利泉、刘玉明、杨仕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玉明在垦利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工资收入每月5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刘玉明在垦利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工资收入每月5500元,直至扣满人民币56765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卫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