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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北镇分公司与被告冯奇奇、汪德凤、陈士春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北镇分公司,冯奇奇,陈士春,汪德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1721号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北镇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法定代表人:张斌,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红,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冯奇奇,女,1992年7月23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陈士春,女,1968年4月15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汪德凤,女,1981年11月3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当,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北镇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北镇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百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