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北镇分公司与被告冯奇奇、汪德凤、陈士春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北镇分公司,冯奇奇,陈士春,汪德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1721号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北镇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法定代表人:张斌,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红,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冯奇奇,女,1992年7月23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陈士春,女,1968年4月15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汪德凤,女,1981年11月3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当,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北镇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北镇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百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