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终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竹林、三河市宝辉彩钢板活动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竹林,三河市宝辉彩钢板活动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27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竹林,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继全,三河市燕郊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河市宝辉彩钢板活动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辉,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轩,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竹林因与被上诉人三河市宝辉彩钢板活动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2民初7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应进一步查清涉案三张生产、发料通知单的性质及物品实际用于何处,以厘清案件基本事实,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2民初75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竹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卫国审判员 罗丕军审判员 刘建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