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1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贺孝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贺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贺孝华,男,196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贺孝华罚金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贺孝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绿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