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行审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某某,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983行审180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邹某某,女,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高杨计生征决[2016]第07002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7月1日因被执行人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外生育,对被执行人作出并送达高杨计生征决[2016]第07002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作出的高杨计生征决[2016]第07002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判长 XX庆审 判 员 邓 坚审 判 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熊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