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金周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周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80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金周,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周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西安市雁塔区国宾中央区保安部保安,住周至县。2016年12月11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金周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金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李金周在西安市雁塔区国宾中央区保安部当保安期间,向其同事虚构其能找到关系不通过考试办理驾照的事实,骗取五名同事钱款。李金周又虚构事由,哄骗其二名同事购买0首付分期付款手机,之后将手机转卖变现。经查,李金周诈骗被害人钱款共计12448元,赃款均用于偿还其赌债。2016年12月11日,被害人将李金周抓获后扭送至公安机关。李金周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0月的一天,李金周向其同事被害人杨某1谎称能找到关系无需通过考试就可以办理驾照,骗取其办事费用1000元。2、2016年11月5日,李金周向其同事被害人李某1谎称能找到关系无需通过考试就可以办理驾照,先后骗取其办事费用1900元。11月20日,李金周又向李某1谎称能找到关系办理货运资格证,骗取其办事费用450元。3、2016年11月28日,李金周谎称自己想购买一部手机使用,与李某1约定借用李某1身份证和银行卡购买0首付分期付款手机,自己承担还款。之后李金周带李某1来到西安市雁塔区红庙村步行街一手机专卖店,以李某1名义购买了价值2799元的金色oppoR9手机一部。李金周取得手机之后又独自回到该手机店将该手机以2000元的价格转卖给手机店经营者高某。4、2016年12月4日,李金周向其同事被害人杨某2谎称可以通过0首付分期购买手机,之后再将手机返还给店里的方式取得手机串码,将串码提供给银行后能够帮杨某2消除银行黑名单,杨某2信以为真。之后李金周带杨某2来到西安市雁塔区红庙村步行街一手机专卖店,以杨某2名义0首付分期购买了价值2799元的金色oppoR9手机一部。取得串码之后李金周又谎称要将手机还给手机店。李金周取得手机后独自回到手机店将该手机以2100元的价格转卖给手机店经营者高某。5、2016年12月5日,李金周向其同事被害人李某2谎称能找到关系无需通过考试就可以办理驾照,骗取其办事费用1000元。6、2016年12月6日,李金周向其同事被害人乌某1谎称能找到关系无需通过考试就可以办理驾照,骗取其办事费用1000元。7、2016年12月10日,李金周向其同事被害人汪某谎称能找到关系无需通过考试就可以办理驾照,骗取其办事费用1500元。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李金周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金周判处二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李金周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李金周在西安市雁塔区国宾中央区保安部当保安期间,向其同事虚构其能找到关系不通过考试办理驾照的事实,骗取五名同事钱款。李金周又虚构事由,哄骗其二名同事购买0首付分期付款手机,之后将手机转卖变现。经查,李金周诈骗被害人钱款共计12448元,赃款均用于偿还其赌债。2016年12月11日,被害人将李金周抓获后扭送至公安机关。李金周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0月的一天,李金周向其同事被害人杨某1谎称能找到关系无需通过考试就可以办理驾照,骗取其办事费用1000元。2、2016年11月5日,李金周向其同事被害人李某1谎称能找到关系无需通过考试就可以办理驾照,先后骗取其办事费用1900元。11月20日,李金周又向李某1谎称能找到关系办理货运资格证,骗取其办事费用450元。11月28日,李金周谎称自己想购买一部手机使用,与李某1约定借用李某1身份证和银行卡购买0首付分期付款手机,自己承担还款。之后李金周带李某1来到西安市雁塔区红庙村步行街一手机专卖店,以李某1名义购买了价值2799元的金色oppoR9手机一部。李金周取得手机之后又独自回到该手机店将该手机以2000元的价格转卖给手机店经营者高某。3、2016年12月4日,李金周向其同事被害人杨某2谎称可以通过0首付分期购买手机,之后再将手机返还给店里的方式取得手机串码,将串码提供给银行后能够帮杨某2消除银行黑名单,杨某2信以为真。之后李金周带杨某2来到西安市雁塔区红庙村步行街一手机专卖店,以杨某2名义0首付分期购买了价值2799元的金色oppoR9手机一部。取得串码之后李金周又谎称要将手机还给手机店。李金周取得手机后独自回到手机店将该手机以2100元的价格转卖给手机店经营者高某。4、2016年12月5日,李金周向其同事被害人李某2谎称能找到关系无需通过考试就可以办理驾照,骗取其办事费用1000元。5、2016年12月6日,李金周向其同事被害人乌某1谎称能找到关系无需通过考试就可以办理驾照,骗取其办事费用1000元。6、2016年12月10日,李金周向其同事被害人汪某谎称能找到关系无需通过考试就可以办理驾照,骗取其办事费用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金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借款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魏某、高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1、李某1、杨某2、李某2、乌某1、汪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金周的供述;5、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金周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金周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金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1日起执行至2018年3月1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李金周退赔涉案被害人杨雨勃1000元、李标5149元、杨建会2799元、李豪1000元、乌日嘎1000元、汪展展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毛宏波人民陪审员 张 昕人民陪审员 张停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雨打印:相丽华校对:张雨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