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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执字第0134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万祥、吴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万祥,吴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134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杨万祥,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咸安区,被执行人:吴剑,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咸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万祥与被执行人吴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截止2017年7月18日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87000万元及利息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4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宏敢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熊明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