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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3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马文军与田小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军,田小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3民初21号原告:马文军,男,回族,1976年11月23日生。被告:田小海,男,汉族,1954年2月10日生。原告马文军诉被告田小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马文军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审理需要以(2016)云0323民初1096号判决书为依据,而该案现在上诉中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文军以先行与被告田小海协商,暂无必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田庆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