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付朝勇与攀枝花泸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恒盛路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朝勇,攀枝花泸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816号申请人:付朝勇,男,1970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祖荣(特别授权),四川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0522121。被申请人:攀枝花泸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龙冬林,总经理。付朝勇与攀枝花泸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恒盛路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付朝勇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攀枝花泸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付朝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攀枝花泸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100000元(贰佰壹拾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付朝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大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