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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终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蔡超群、吴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超群,吴小林,金海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民终1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超群,女,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敏琦,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小林,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海兵,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上诉人蔡超群因与被上诉人吴小林、金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1民初4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各方当事人均同意以庭询谈话方式审理本案,故本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超群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吴小林对蔡超群的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吴小林、金海兵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本案中,蔡超群并未收到开庭传票,也未接到法院的开庭通知,原审法院未经审判程序,在蔡超群和金海兵均未到庭的情况下,直接作出缺席判决,程序明显违法。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蔡超群对涉讼借款并不知情,现经查证,金海兵将涉讼款项用于个人赌博,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法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金海兵在蔡超群不知情的情形下,向吴小林借款并用于赌博,该笔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吴小林辩称:蔡超群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金海兵辩称:金海滨与吴小林因赌博结识。涉讼借款利息为每万元每月1000元,借款发生后已经按照上述利率支付了一年利息,并陆续归还借款本金90000元。涉讼借款蔡超群并不知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吴小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金海兵、蔡超群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1日,由被告金海兵向原告借款11万元,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向吴小林借到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正”,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归还借款共计5万元,剩余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金海兵、蔡超群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吴小林借款6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3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金海兵、蔡超群共同负担。本院二审期间,蔡超群申请证人吴某出庭作证,用以证明涉讼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证人吴某述称:金海兵长期赌博,曾向吴某借款用于支付利息,但金海兵与他人的借款事实吴某并不清楚。蔡超群质证认为:证人证言能够证明金海兵有赌博恶习,曾多次向他人借款用于赌博,本案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吴小林质证认为:证人与蔡超群之间有经济往来,其陈述前后矛盾,且关于金海兵有赌博恶习的陈述系间接听说,不具有证明力。金海兵质证认为:对蔡超群的待证事实没有意见。本院认定认为:上述证据并非二审新证据,且吴某对本案借款事实并不知情,其证言对本案实体处理并无影响,不作为二审新证据予以认定。本院二审期间,吴小林、金海兵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金海兵与吴小林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金海兵尚欠本金6万元及相应利息,应予偿还。该笔借款发生在金海兵与蔡超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无证据证明本案存在法定例外情形或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金海兵与蔡超群的夫妻共同债务。蔡超群主张涉讼借款用于金海兵赌博,但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上述主张,故不予采信。至于原审程序问题,蔡超群与金海兵仍是夫妻关系,金海兵代收蔡超群的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符合法律规定,蔡超群关于原审程序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上诉人蔡超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蔡超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杰代理审判员  戴莹莹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项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