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26民初4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国梁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4706号原告:赵国梁,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844952319A)。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中路**号。代表人:薛建通,该支公司总经理。原告赵国梁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国梁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薛静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