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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行终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韩立强、韩瑞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立强,韩瑞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行终6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立强,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瑞光,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上诉人韩立强、韩瑞光因与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行初4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立强、韩瑞光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并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上诉人决定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韩立强、韩瑞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立强、韩瑞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薄宝祥审判员  张志刚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茂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