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耿军与耿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军,耿曙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2055号原告:耿军,男,汉族,1974年4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洪涛,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曙红,男,汉族,1973年6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耿军与被告耿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骆桂霞独任审判,因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给被告耿曙红直接送达,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转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洪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耿曙红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二、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2年7月21日结算,由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为此起诉。被告耿曙红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3年7月7日,原告耿军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电汇方式,借给被告耿曙红款17000元,双方约定两年一结帐,按年利率24%计算,双方于2005年7月通过结算,本金17000元,利息8160元,合计25160;2007年7月通过结算,本金25160元,利息12076元,合计37236元;2009年7月通过结算,本金37236元,利息17873元,合计55109元;2011年7月通过结算,本金55109元,利息26452元,合计81561元,2012年7月27日通过结算,本金81561元,利息29574元,本息合计101135元,被告耿曙红于2012年7月27日向原告出具了100000元的借条一份,内容:“今借到耿军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借款人:耿曙红2012.7.27.”。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不予偿还,为此诉讼。本院认为,被告耿曙红借原告款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后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久拖不还,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耿曙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耿军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耿曙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骆桂霞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荣昊(2017)皖1225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错过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账户,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阜南县支行账号:13×××47;并请通知主审法官骆桂霞,电话0558-67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