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五斗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渝中区三顺餐厅渝中区总部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五斗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渝中区三顺餐厅,重庆市渝中总部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878号原告:重庆五斗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1号渝中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395539X4。法定代表人:王顺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女,1991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渝中区三顺餐厅,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774号协信星光天地L3层014/015/016号,注册号500103608626664,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邓丽,女,1980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市渝中总部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6788349X8。原告重庆五斗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渝中区三顺餐厅、重庆市渝中总部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五斗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五斗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五斗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重庆五斗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 柯审 判 员 刘光英代理审判员 段玉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