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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7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李明进与严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进,严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7民初776号原告:李明进,男,汉族,籍贯安徽砀山县,系农民,现住和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涛,和静县和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兵,男,汉族,籍贯江苏省涟水县,系农民,现住和静县。原告李明进诉被告严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原告李明进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明进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明进负担。审判员 达    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阿丽腾才次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