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东营胜利高原有限公司、河南南阳市油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胜利高原有限公司,河南南阳市油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36号申请执行人:东营胜利高原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DavidsonJRWilmerWayne,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南阳市油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选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东营胜利高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南阳市油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91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033096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到被执行人驻地银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银行帐号被多次冻结;其名下登记有汽车四辆,但均下落不明,无法控制变现;被执行人在河南省南阳市官庄工区东兴办事处大庆路北则有房产多幢,均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依法对6幢(房屋所有权证:)、7幢(房屋所有权证:)房产两幢进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2017年7月17日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度,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91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吴胜林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佳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