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小安与鱼台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安,鱼台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827行初17号原告李小安,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被告鱼台县国土资源局,住鱼台县湖陵一路南首。法定代表人马洪亮,局长。原告李小安因被告鱼台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5日向原告李小安送达了《限期缴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50元。原告李小安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予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李小安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波审 判 员 郭 曼人民陪审员 范学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解芸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