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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董现安、董宪辉等与徐州市殡仪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现安,董宪辉,宋烈胜,徐州市殡仪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7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现安,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宪辉,男,196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烈胜,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江苏建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殡仪馆,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徐丰路。法定代表人:郜波,该馆馆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通,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培,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现安、董宪辉、宋烈胜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殡仪馆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2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董现安、董宪辉、宋烈胜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被上诉人徐州市殡仪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通、姜培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27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郭 宏代理审判员  汪佩建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