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民终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路红卫与任芸、郝风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红卫,任芸,郝风成,周晓童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1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路红卫。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莹,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焕武,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风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晓童。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磊,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上诉人路红卫因与被上诉人任芸、郝风成、周晓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2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路红卫以任芸、郝风成与周晓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交易价格严重低于市场交易价格,存在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其债权人利益为由,请求撤销任芸、郝风成与周晓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任芸、郝风成与周晓童签订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易价格看,确实存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形,任芸、郝风成对此亦不否认,但其抗辩称该合同中约定的交易价格并非实际交易价,只是为了避税采取的方法。那么,一审法院应当围绕双方的实际交易行为所涉事实进行审理,应进一步查明双方是否另外签订有书面协议,周晓童是否支付了购房款以及实际支付的购房款金额、支付方式等,并结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全面客观的审核,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2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陆红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胡 韧审判员 张 妍审判员 刘占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胥心洁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