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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州从化成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从化明兴机械有限公司、江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从化成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从化明兴机械有限公司,江镜明,江文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1924号原告:广州从化成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28号2-3楼。法定代表人:谢志军。委托代理人:邝灼枢、廖风,系广东广从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从化明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太平东路。法定代表人:江镜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艳萍,系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镜明,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沃鸿,系广���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文钊,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广州市从化区。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从化成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从化明兴机械有限公司、江镜明、江文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原告广州从化成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从化成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从化成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246元,由原告广州从化成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长殷永东审 判 员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潘启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丽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