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曹佳伟与李金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佳伟,李金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2282号原告曹佳伟,男,汉族,1990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住址陕西省隰县,被告李金汉,男,汉族,1988年12月7日出生,身份住址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曹佳伟诉被告李金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佳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俞婷婷(代)茶丽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