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4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屠帮银与被告闫东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帮银,闫东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135号原告:屠帮银,女,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闫东妹,女,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屠帮银与被告闫东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屠帮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屠帮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 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长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