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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崔明才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明才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1刑初279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明才,男,汉族,1970年1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农民,文盲,住涡阳县。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2月12日被抓获,同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3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7)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明才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广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1的妻子王炎炎、母亲范某及其二人的诉讼代理人王某4(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指控犯罪,被告人崔明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崔明才酒后驾车撞到在王某5门前的被害人王某1,造成王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经法医鉴定:王某1符合内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认为被告人崔明才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明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5日14时许,在涡阳县新兴镇大王庄村民王某5门前,被告人崔明才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S×××××的哈弗牌越野轿车,撞到在王某5门前的被害人王某1,造成王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经法医鉴定:王某1符合内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查明: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崔明才赔偿被害方460000元,王某2、王某5赔偿被害方300000元,崔明才的行为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2、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崔明才血液检出酒精含量13.12mg/100m1;另证明王某1符合内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3、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崔明才的身份情况。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崔明才准驾车型为D,车牌号为皖S×××××的哈弗牌越野轿车所有人是王某2。5、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崔明才赔偿被害方460000元,王某2、王某5赔偿被害方300000元,崔明才的行为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崔明才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十五日。7、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崔明才于2017年2月12日被抓获。8、证人王某2、王某3、杜某、薛某证言:证明被告人崔明才酒后驾车撞到坐在王某5门前的被害人王某1,造成王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9、被告人崔明才供述:证明崔明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上列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明才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崔明才具有自愿认罪、被害方的损失得到赔偿、其行为取得谅解等情节,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明才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郝文祥审 判 员  蒋召朗人民陪审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雨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