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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4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翟昌、邹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昌,邹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4536号申请人翟昌,男,199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申请人邹颖,女,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申请人翟昌与被申请人邹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翟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邹颖名下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3号通州武夷花园紫荆园小区15幢245单元8B室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以申请人翟昌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办理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在本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邹颖名下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3号通州武夷花园紫荆园小区15幢245单元8B室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翟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国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