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丁某与代某、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代某,戴某,代某1,代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537号原告:丁某,男,1993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被告:代某,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被告:戴某(代某之妻),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被告:代某1(代某之子),男,1989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被告:代某2,男,1970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代某、戴某、代某1、代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某于2017年07月18日以双方预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陈道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忠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