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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丁某与代某、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代某,戴某,代某1,代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537号原告:丁某,男,1993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被告:代某,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被告:戴某(代某之妻),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被告:代某1(代某之子),男,1989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被告:代某2,男,1970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代某、戴某、代某1、代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某于2017年07月18日以双方预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陈道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忠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