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执复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关于吴凤清司法拘留复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凤清,徐红华,陈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复102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吴凤清,女,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红华,女,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伦辉,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本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7)鄂0102执695号徐红华与陈伦辉、吴凤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鄂0102执695-2号拘留决定,对被执行人吴凤清拘留15日。吴凤清不服该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吴凤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吴凤清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凤清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鹰战审判员 李淑红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