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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执1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与张涛、龚塬媛、朱小平、王林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张涛,龚塬媛,朱小平,王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1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车子镇惠安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575270968E。代表人:周志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虹,四川智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萍,四川智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涛,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龚塬媛,女,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朱小平,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被执行人:王林波,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涛、龚塬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借款本金158064.5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朱小平、王林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3984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张涛、龚塬媛、朱小平、王林波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除法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朱小平银行账户上的27990元、被执行人王林波银行账户上的38980元外,未查找到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毛 利审判员 余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文媛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