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好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好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1420号被执行人章好建,男,199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2017)浙0903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章好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章好建取保候审保证金1000元扣押在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章好建扣押在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的取保候审保证金100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虞召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忠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