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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03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英俊与卢锐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英俊,卢锐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3民初304号原告:吴英俊,男,汉族,1975年4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郸,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尔跃,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锐东,男,汉族,1987年10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原告吴英俊诉被告卢锐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但本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英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尔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锐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英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付还原告货款300,000元及该款的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7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2、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电线制造生意,被告从事电线销售生意,被告向原告购买电线进行销售。2016年1月7日,经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共结欠原告电线货款300,000元,被告并对上述结欠数额亲笔书写欠条予以确认。但后来该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却迟迟不予归还所欠货款,给原告造成了经济上的诸多不便及严重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属于单方过错的违约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及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卢锐东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欠条》一份,是经卢锐东签名确认的货款结算凭证,证实了原告与卢锐东之间发生了买卖关系,并结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其来源、内容合法,具备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从2015年起,原、被告开始发生电线买卖关系,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2016年1月7日双方进行结算,卢锐东写下《欠条》交给原告执存,《欠条》的主要内容有:“结欠吴英俊电线货款300,000元。欠款人:卢锐东,2016年1月7日”。之后,被告没有付过原告货款。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虽然没有订立正式的买卖合同,但从被告签名确认的《欠条》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应该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被告收到原告的电线后,应履行付还货款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付还货款的义��,所以原告请求被告付还货款300,000元,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由于双方对还款时间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均没有约定,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关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关于“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时间应从被告签名《欠条》次日,��从2016年1月8日开始计起,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时间从2016年1月7日计起的请求予以驳回。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按被告缺席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锐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吴英俊货款3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6年1月8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付)。二、驳回原告吴英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卢锐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扬庆审 判 员  张纯滔代理审判员  曾秋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秋旋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