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执恢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桂华申请执行沈泽维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华,沈泽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恢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桂华。被执行人:沈泽维。申请执行人李桂华依据本院(2012)威民初字第27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沈泽维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泽维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沈泽维的银行账户,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限制其高消费。申请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洪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