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天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天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2007号申请人: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兴平,负责人。被执行人:钱天祥,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6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钱天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钱天祥银行存款5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