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抚顺市新抚区欧莱莎家具经销处诉王玉霞、侯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顺市新抚区欧莱莎家具经销处,王玉霞,侯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2064号原告:抚顺市新抚区欧莱莎家具经销处,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经营者吕玉凤,女,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被告:王玉霞,女,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抚顺市矿业集团退休职工,住顺城区。被告:侯伟,男,1959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同上被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侯佳,女,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抚顺市城市管理局职工,住同二被告。(系二被告女儿)本院审理原告抚顺市新抚区欧莱莎家具经销处诉被告王玉霞、侯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市新抚区欧莱莎家具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晓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