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安某某、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安某某,谭某某,安某甲,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572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89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高某甲,男,汉族,1970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系原告高某某父亲。委托代理人:黄志广,清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某某,男,汉族,1977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谭某某,女,汉族,1977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安某甲,男,汉族,1974年1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75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安某某、谭某某、安某甲、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7月17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高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703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长 杨杰英审判员 孔 山陪审员 魏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陵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