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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安某某、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安某某,谭某某,安某甲,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572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89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高某甲,男,汉族,1970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系原告高某某父亲。委托代理人:黄志广,清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某某,男,汉族,1977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谭某某,女,汉族,1977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安某甲,男,汉族,1974年1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75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安某某、谭某某、安某甲、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7月17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高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703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长  杨杰英审判员  孔 山陪审员  魏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陵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