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1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鑫联印刷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鑫联印刷厂,兰溪市国跃纺织厂,傅高鹏,凌美仙,黄国跃,苏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76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振兴路500号。法定代表人:傅培松,董事长。被执行人:兰溪市鑫联印刷厂,住所地兰溪市黄店镇西山背。投资人:傅高鹏,厂长。被执行人:兰溪市国跃纺织厂,住所地兰溪市游埠镇寺基村。投资人:黄国跃,厂长。被执行人:傅高鹏,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凌美仙,女,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黄国跃,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苏嫣红,女,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1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溪市鑫联印刷厂、兰溪市国跃纺织厂、傅高鹏、凌美仙、黄国跃、苏嫣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汽车、银行存款、工商等财产信息,所查封的房产、汽车暂无法处置,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法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对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万元和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12569元及执行费7649元,仍负有继续清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7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国辉审 判 员  伍俊鸿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严永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