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本超与被告习中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281号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对原告刘本超与被告习中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503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503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中“肆仟肆佰柒拾元”补正为“肆仟陆佰捌拾元”。审 判 长 冯光春人民陪审员 姜照彬人民陪审员 陈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