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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本超与被告习中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281号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对原告刘本超与被告习中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503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503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中“肆仟肆佰柒拾元”补正为“肆仟陆佰捌拾元”。审 判 长  冯光春人民陪审员  姜照彬人民陪审员  陈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