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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4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206号之一原告赵某,男,1992年5月2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刘某,女,1994年6月2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13日向原告赵某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赵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32元,减半收取计666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孙玉平人民陪审员  王文学人民陪审员  刘伟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明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