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民催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安徽九合农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九合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催47号申请人:安徽九合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十八里铺镇102省道北侧湿地公园西3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5501834546法定代表人:路颍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安徽九合农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200053/25835676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9月29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宁波汇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温州泰立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宁波杭州湾新区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背书人温州泰立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九合农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安徽九合农资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岑央波审 判 员  宋国梁人民陪审员  童松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施梦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