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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兰州金华车辆服务有限公司和甘肃省供销合作社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金华车辆服务有限公司,甘肃省供销合作社,白银驰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840号原告:兰州金华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金巨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疆,甘肃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省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兰州市。法定代表人:李秀娟,该供销合作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甘肃和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银驰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原告兰州金华车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省供销合作社、白银驰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金华车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3元,减半收取220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永强人民陪审员  靳 果人民陪审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沛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