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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3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飞与河南保中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老杨食品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飞,河南保中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老杨食品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761号原告:杨飞,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河南保中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建设路。法定代表人:李华蕊。被告:武汉市汉阳区老杨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法定代表人:杨元章。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杨飞与被告河南保中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老杨食品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杨飞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计81.5元,由原告杨飞自愿负担。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娅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