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3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飞与河南保中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老杨食品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飞,河南保中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老杨食品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761号原告:杨飞,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河南保中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建设路。法定代表人:李华蕊。被告:武汉市汉阳区老杨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法定代表人:杨元章。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杨飞与被告河南保中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老杨食品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杨飞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计81.5元,由原告杨飞自愿负担。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娅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