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民终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杨凤莲与梁雪玲、梁雪红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凤莲,梁雪玲,梁雪红,梁雪萍,梁雪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民终4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凤莲,女,生于1938年9月15日,汉族,临夏市印刷厂退休工人,住甘肃省临夏市德丰花园*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小临(杨凤莲次子),男,生于1963年7月22日,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市东郊场农水局家属楼*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雪玲,女,生于1962年11月14日,汉族,兰州炼油厂退休职工,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雪红,女,生于1963年8月19日,汉族,中国人民银行临夏州中心支行职工,住甘肃省临夏市北宁路**号*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雪萍,女,生于1966年3月28日,汉族,刘化公司职工,住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化工路23号4单元101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雪明,女,生于1971年2月22日,汉族,临夏州医疗保险中心职工,住甘肃省临夏市北宁路**号*单元***室。上诉人杨凤莲因与被上诉人梁雪玲、梁雪红、梁雪萍、梁雪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康乐县人民法院(2017)甘2922民初7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裁定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康乐县人民法院(2017)甘2922民初72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康乐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审判长 陈 春审判员 李建伟审判员 马玉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忠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