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余晓梅与范萍、鲁鹏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晓梅,范萍,鲁鹏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2499号原告:余晓梅,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杰,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萍,女,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鲁鹏飞,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晓梅与被告范萍、鲁鹏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晓梅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晓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晓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8元,减半收取1974元,由原告余晓梅负担。审 判 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贾心曌书 记 员 王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