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6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余晓梅与范萍、鲁鹏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晓梅,范萍,鲁鹏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2499号原告:余晓梅,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杰,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萍,女,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鲁鹏飞,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晓梅与被告范萍、鲁鹏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晓梅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晓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晓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8元,减半收取1974元,由原告余晓梅负担。审 判 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贾心曌书 记 员  王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