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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7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欧阳华、肖正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华,肖正友,陆翯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7执142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华,男,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被执行人:肖正友,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住德安县河东乡石桥村山下赵家**号。被执行人:陆翯翔,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住九江市海杨小区。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欧阳华申请肖正友、陆翯翔民间借款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7民初1131号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肖正友、陆翯翔应支付申请人欧阳华案款200000.0元,承担执行费290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0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肖正友、陆翯翔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罗光辉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官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