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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3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马战士与何宏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战士,何宏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316号原告:马战士,男,汉族,1978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何宏昌,男,汉族,1977年6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营业执照: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马战士与被告何宏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宏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宏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战士撤回对被告何宏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7元,减半收取298.5元,由原告马战士负担。审判员  刘虎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