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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22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与王强、高丽萍、薛君立、高琴读、倪志宇、孙桂华、薛君胜、田丽颖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王强,高丽萍,薛君立,高琴读,倪志宇,孙桂华,薛君胜,田丽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22民初28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住所地:嘉荫县朝阳镇。法定代表人:何晶,职务,行长。被告:王强,男,汉族,住嘉荫县常胜乡。被告:高丽萍,女,汉族,住嘉荫县常胜乡。被告:薛君立,男,汉族,住嘉荫县常胜乡。被告:高琴读,女,汉族,住嘉荫县常胜乡。被告:倪志宇,男,汉族,住嘉荫县常胜乡。被告:孙桂华,女,汉族,住嘉荫县常胜乡。被告:薛君胜,男,汉族,住嘉荫县常胜乡。被告:田丽颖,女,汉族,住嘉荫县常胜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诉被告王强、高丽萍、薛君立、高琴读、倪志宇、孙桂华、薛君胜、田丽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1元,减半收取1935.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于俊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