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陆庆辉与大连嘉昱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庆辉,大连嘉昱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2838号原告:陆庆辉,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大连嘉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姚家村姚西街518号。法定代表人:陈伟学。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庆辉诉被告大连嘉昱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庆辉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庆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4元,由原告陆庆辉负担。审判员 刘 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