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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许更术、张在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更术,张在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104号申请执行人许更术,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执行人张在胜,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本院在执行许更术与张在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财产调查,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在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广仁审 判 员  陈振寅代理审判员  翟新国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