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4民初4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晓明与顾自东、张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明,顾自东,张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757号原告:杨晓明,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顾自东,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张建强,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杨晓明与被告顾自东、张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准许,原告撤回对张建强的起诉。原告杨晓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杨晓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计1030元,由原告杨晓明负担。审 判 员  周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雷娟娟书 记 员  张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