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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533-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533-53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女,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某2,女,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刘某3,男,汉族,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镇合庆村。被执行人:梁某,女,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上列当事人之间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鲁109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 也 微信公众号“”